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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房管理辦法月底實施 落戶政策明確

昨日,《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發布,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備受關注的單身申請年齡應滿30周歲最終沒有變化。另外,辦法采納了部分群眾提出的意見建議,將“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無住房轉出記錄”,明確為“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在本市無住房轉出記錄”。


自住房將被共有產權住房替代


8月3日,市住建委官網發布《辦法》征求意見稿,就共有產權住房新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昨日,《辦法》最終版發布,并于月底開始實施。


也就是說,今后,自住房將被新的共有產權住房替代。


市住建委表示,發展共有產權住房,作為北京加強住房制度頂層設計的落地政策,是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完善住房供應結構,支持無房家庭解決住房剛需的長期制度安排。


市住建委表示,總體來看,社會各界對北京共有產權住房制度表示支持和贊同,認為是北京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同時,針對《辦法》中一些具體細節問題也進行了討論,主要集中在單身年齡30周歲、離婚及轉出住房記錄限制、東城西城區房源、能否落戶入學等方面。


備受關注的單身申請年齡方面,有群眾反映30歲年齡限制過高,同時也有群眾贊成,認為共有產權住房應優先保障家庭結構穩定且人口較多的家庭。市住建委表示,不滿30周歲單身家庭可“先租后買”,形成梯度消費。下一步將制定支持政策,引導30周歲以下單身青年通過租房方式解決住房困難問題,形成租售并舉、先租后售、梯度消費,確保政策有效銜接。


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明確為“本市”


市住建委介紹,對于離婚人員申請問題,已在《辦法》中明確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不滿三年單獨提出申請”的情形,對離婚前家庭成員無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此前有人疑惑,為什么把“住房轉出記錄”作為限定條件之一。


市住建委解釋稱,對于要求無住房轉出記錄,目的是聚焦無房剛需家庭首次購房需求,符合回歸自住屬性,杜絕投資投機需求。同時,采納部分群眾提出應將“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無住房轉出記錄”明確為“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在本市無住房轉出記錄”的意見建議,在《辦法》中予以修改完善。


東西城房源不足將統籌彌補


民眾關心,東西城土地和房源供應不足怎么辦?


市住建委表示,《辦法》第五條規定,市住建委將在發展新區統籌部分房源用于彌補中心城區房源供應不足。根據第十一條規定,東城、西城區戶籍但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家庭,與項目所在區戶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另外,關于能否落戶、入學等問題。其表示,共有產權住房屬于產權類住房,在落戶、入學上和購買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政策一致。


不過,此處并非指非京籍人士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就可落戶北京,而是指戶口遷移,比如是北京集體戶口的可以遷移落到房子上。


今年完成5萬套共有產權住房供地


市住建委表示,下一步將指導各區貫徹實施,確保政策落地。指導各區成立政府產權份額代持機構,編制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立項目銷售價格和份額比例評估機制等,確保政策平穩推進,順利實施。


另外,今后五年北京將完成25萬套共有產權住房供地,通過加快房源供應,提升建設品質,公平合理分配,進一步穩定社會預期,堅決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促進住房回歸居住屬性,有效推動北京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運行。


市相關部門將會同各區政府加快推進今年5萬套共有產權住房的土地供應和組織建設工作,推進項目盡快入市,加快形成有效供應,解決無房家庭住房需求,同時為穩控房價提供有力支持。


釋疑


1 誰能申購共有產權房?


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條件和目前的自住房有很多差別,如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而自住房對單身申請人的年齡限定條件是年滿25周歲。


《辦法》也列出了一個“負面清單”,具體說明了哪些人不能申請。


新規明確,在北京有住房轉出記錄的家庭不得申請,這意味著申請家庭如有房屋通過交易、贈與、法院判決轉出去的,一樣不能再申請。


另外,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應在購房合同網簽前書面承諾騰退所租住房屋。


《辦法》規定,申請家庭放棄選定住房或選定住房后未簽訂購房合同,累計兩次及以上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對于弄虛作假者的處罰,共有產權住房比自住房更加嚴厲。《辦法》提出,經查實,申請人不如實申報、變更家庭戶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狀況,偽造或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承諾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騰退的,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2 “新北京人”能否申購?


此次共有產權住房和自住房一樣,也覆蓋到了“新北京人”。


《辦法》指出,市規劃國土委、市住建委應當根據北京共有產權住房需求、城鄉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合理安排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土地供應計劃中單獨列出、優先供應。


各區根據共有產權住房需求等情況合理安排共有產權住房用地,用于滿足本區符合條件的居民家庭及重點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滿足在本區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應不少于30%。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衛民認為,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政策的出臺,是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是適應加快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建設要求,在全國起到了帶頭引領作用。政策提出,在兼顧本地居民住房需求的同時,對于穩定就業的“新北京人”的房源供應要不少于30%,擴大保障范圍,是邁向住有所居的重要舉措,對于北京市建設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義。


北京市房協秘書長陳志認為,北京的共有產權住房,應該是長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有許多的創新點。它兼顧了公平、特別仍然突出以保障為主,而且從使用人的角度上看,有同質同權的創新。


3 購房者如何共享產權?


《辦法》指出,購房人產權份額,參照項目銷售均價占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確定;政府產權份額,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區級代持機構持有,也可由市級代持機構持有。


簡單來說,就是看搖號、選房時該項目周邊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這個價格來計算,共有產權房供地時定的價格占多大的比例,購房人的產權份額就占多大比例。


舉個例子,某個共有產權住房,供地時確定將來的銷售均價為3萬元/平方米,在搖號、選房時該項目周邊同地段、同品質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是4萬元/平方米的話,那么購房人占有的產權份額就是四分之三,也就是75%,另外25%則是政府占有的產權份額。


《辦法》規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銷售均價和共有份額比例,應分別在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銷售前,由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共同審核后確定。評估及確定結果應面向社會公開。


4 房屋租售有哪些限制?


根據《辦法》,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于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以出租為例,購房人產權份額如果是75%,房子出租的月租金為4000元,那么每月購房人拿到手的租金就應是3000元。


根據規定,購房人應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房屋租賃信息,優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


回購價格按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